智慧城市产业生态圈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聚焦智慧城市产业生态发展与技术创新,汇聚产业力量,定义面向产业市场的参考架构,加强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流和深度合作,促进供需对接和知识共享,共建智慧城市产业生态,提升产业效率,推动城市数字化转型,有效推进智慧城市产业发展,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组织中文名称为智慧城市产业生态圈(以下简称“生态圈”), 成立于 2019 年 4 月 20 日,英文译名为“Smart City Industrial Ecosphere” , 英文缩写 “SCIE”。
第二条 本生态圈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国内外智慧城市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从业者等自愿结成的跨行业、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组织。
第三条 本生态圈秘书处单位是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第二章 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四条 本生态圈作为智慧城市的产业发展与促进平台,任务是聚集产业界各方资源,联合开展智慧城市产业政策、需求与架构、标准、解决方案、测试认证研究,开展试点示范及国际合作,共同探索智慧城市的新模式和新机制,推进技术、产业与应用创新,促进智慧城市产业生态繁荣,为推动中国及全球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必要支撑。
第五条 本生态圈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法规的研究,为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提供建议。作为智库单位,分析及定义智慧城市各场景的价值,发布白皮书,为产业发展提供权威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二)开展智慧城市需求分析,汇总行业信息,通过分析不同的智慧城市应用场景梳理出重点应用场景和行业关键需求。
(三)开展智慧城市标准规范前期研究及标准化推进,将研究成果输出到国家、行业及国际的技术标准组织,促进行业技术与标准的融合发展。
(四)开展智慧城市测试认证,推动技术产品及应用创新,促进产品互联互通,形成测试用例、接口规范以及测试规范,基于测试规范开发测试工具并在测试网站发布。
(五)调研、论证智慧城市信息安全问题,提炼相关行业安全需求,提升数字化平台安全能力,保证数据和应用的安全,建立智慧城市信息安全标准、规范和测评体系。
(六)开展智慧城市的市场推广工作相关活动,促进本生态圈在市场拓展和品牌推广中形成合力,通过共同市场营销活动推广智慧城市的价值,提升业界关注度,促进行业市场空间的发展。
(七)开展智慧城市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本生态圈与国际相关组织与机构的产业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生态圈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单位会员包括:全权会员、高级会员、普通会员、用户会员和观察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生态圈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生态圈的章程;
(二)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三)在本生态圈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
(四)单位会员应是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五)个人会员应是从事智慧城市相关领域工作的专家或管理人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流程是:
(一)向本生态圈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生态圈秘书处审议后备案;
(三)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本生态圈会员;
第九条 本生态圈会员资格分类如下:
全权会员:生态圈成立时由发起单位会员担任,如不主动申请退出本生态圈,可自动获取下年全权会员资格;新增全权会员需经现任全权会员一致同意。
发起单位会员包括: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IC 卡应用服务中心、中国电子学会、中国雄安集团有限公司。
高级会员:需经两个全权会员提名,任期两年。
普通会员:提交入会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同意,成为普通会员。
用户会员:提交入会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同意,成为用户会员。
观察员:在境外注册的企业,以及在我国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和驻华代表处,提交入会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同意,成为观察员。
个人会员:行业内有影响力的专家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审核同意,或由秘书处邀请聘任。
第十条 本生态圈会员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用户会员、观察员和个人会员:
(一)可参加本生态圈面向全体会员的会议;
(二)可获取生态圈公开发布的成果;
普通会员:
除享有上述会员全部权利外,
(一)可参加各工作组日常会议;
(二)可申请发起测试床项目;
(三)可提交标准建议、课题建议等文稿;
(四)可参加本生态圈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五)在本生态圈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以优惠价格享有展示机会;
高级会员:
除享有上述普通会员的全部权利外,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参加本生态圈联席会议;
(二)可申请发起工作组专题,可承担专题负责人;
(三)在本生态圈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享有免费展示机会;
全权会员:
除享有上述所有会员的全部权利外,
(一)可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可申请发起组建新工作组;
(三)可提名工作组的主席;
(四)发起单位会员对生态圈的工作可发起否决投票,由全体发起单位投票表决,发起单位半数以上赞成否决,则否决生效。后续增加的全权会员不具备否决权。发起单位可推荐联席会议主席、副主席。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生态圈章程、执行本生态圈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生态圈活动,主动承担并完成本生态圈分配的各项工作;
(三)努力维护本生态圈内部团结,吸引更多业界伙伴加入本生态圈,并共同维系本生态圈的整体形象和良好声誉;
(四)保守本生态圈机密,保守本生态圈其他成员的技术机密和商业机密;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本生态圈工作联系,以便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应指定固定人员作为代表参加本生态圈。单位会员代表中至少有一人为单位的授权代表,代表单位会员在本生态圈中开展各项活动。单位会员因并购等事宜发生重大组织机构变化,如需变更会员主体等事宜,需要向秘书处提交说明并申请进行会员变更。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时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会员退会时应同时销毁从本生态圈获得的全部机密文件和资料,退还从本生态圈借到的全部有形资产,会员退出本生态圈后应继续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泄露生态圈未公开信息、严重影响生态圈声誉及损害其他会员利益等,除承担相应责任外,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秘书处通知除名之后三十日内,被除名会员可以提出申诉,经联席会议审议可以恢复会员身份或维持除名决议。
第十六条 会员应该遵守生态圈章程,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生态圈的组织机构包括:联席会议、战略指导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组,联席会议下设秘书处。本生态圈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席会议。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每年定期举行,必要时主席可召开联席会议临时会议。联席会议决议须获得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
(一) 审议本生态圈战略规划和工作方针;
(二) 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审议本生态圈年度关键工作;
(四) 审议工作组的设立、人选;
(五) 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本生态圈章程;
(七) 决定本生态圈的变更和终止;
(八) 审议和决策其他重要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战略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全权会员、高级会员推荐,由秘书处遴选和聘任,由国家、地区智慧城市相关的职能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其主要职权是对生态圈的发展战略研究提出需求和指导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秘书处遴选和聘任,由国内外智慧城市相关行业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产业发展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本生态圈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二)提出本生态圈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本生态圈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联席会议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本生态圈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生态圈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实行联席会议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职权是:
(一)服务联席会议,组织、管理、协调本生态圈的各项工作执行;
(二)负责联席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本生态圈年度工作计划并安排实施;
(四)负责本生态圈会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组织对接本生态圈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六)协同推广与合作组,进行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七)负责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生态圈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其工作应接受本生态圈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财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生态圈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生态圈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全权会员:人民币 50 万元/年;
高级会员: 人民币 10 万元/年;
普通会员:人民币 2 万元/年;
用户会员、观察员和个人会员:免费。
对于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的单位会员免收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生态圈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本生态圈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费由本生态圈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在本生态圈规定的范围以外。
第二十八条 本生态圈的财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联席会议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生态圈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秘书处按年度向联席会议提交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生态圈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报告等,其归属、使用应遵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 本生态圈尊重会员的知识产权,理解并支持会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举措。会员不因参加本生态圈的任何活动而承担向本生态圈及其会员或第三方转让知识产权的义务,除非会员另行明确书面同意或与有关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本生态圈名称、标识、网址、网站、标准、研究报告、白皮书、测试规范、测试用例等知识产权属于本生态圈所有。会员使用这些无形资产应遵守本生态圈的相关规定,违规使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生态圈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联席会议成员可提出终止动议,经联席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生态圈终止前,须按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生态圈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根据联席会议决议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联席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联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智慧城市产业生态圈联席会议。